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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税通简介

        北京百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中介机构必须细化分工”的精神由北京森和光会计师事务所的部分税务专家、学者牵头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国税注批字〔2003〕102号),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税务审计评估、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税务培训、税务顾问的全国性专业中介机构,目前我们的机构团队为:
  北京百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森和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天坤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宝伦联合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
        百税通税务师事务所自2003成立以来,参与了大量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等的涉税审核、税收清缴、税收筹划等工作。
        目前百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拥有一支涉税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湛、服务意识超前的专业队伍,包括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律师,同时公司还聘请了一批既有理论建树又有丰富经验的税务、财务、评估、法律、咨询、管理等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参与公司决策,以提高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及行业竞争力,正确体现税务审核、税务筹划的价值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客户的成功就是我们的成功! 我们愿以诚信提升客户品位,凭实力为客户创造价值!
        我们的理念——知识打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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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李志军
电话:(010)62111687

联系人: 孙小姐 张先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23号3号楼205室、202室
     
电话:62132794 (总机)
传真:(010)62111694
Email:baishuiton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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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财产损失资料清单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

· 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

· 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对盘亏的存货损失:

⑴ 、存货盘点表;

⑵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⑶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⑷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损失:

⑴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⑵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⑶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⑷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⑸ 、残值情况说明;

⑹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 对被盗的存货损失:

⑴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⑵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⑶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

⑴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⑵ 、盘亏情况说明;

⑶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

⑴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⑵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⑶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⑷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⑸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

⑴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⑵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⑶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

⑴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⑵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⑶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⑷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

⑴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⑵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⑶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 现金损失:

(1)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 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 ;

(2)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 银行存款损失:

(1) 、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 、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 、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 、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

(1)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 、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 ( 中 ) 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 、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 、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 、其他相关证明。

· 股权投资损失:

( 1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 2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 3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 4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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